咨询热线:

189-4601-4444

您所在的位置: 青阳市律师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

律师介绍

孟令波律师 孟令波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曾任助理研究员、合资企业营销经理、司法所兼法律服务所主任,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年来办理各类诉讼案件800余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孟令波律师

手机号码:18946014444

邮箱地址:lawyerchina@126.com

执业证号:12301200010242172

执业律所: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946014444

联系地址: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

Copyright © 2019 www.wc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